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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完善的中国刑事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高级研修班研修小记

作者:牛小鹏 发布时间:2012年 01月 04日 来源: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1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主办的“刑法修正案(八)解读高级研修班”在京举行,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共62名律师、法官和高校刑法学教师参加了培训,惟民所指派牛晓鹏律师和刘士国律师参加了此次研修班。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长贺耀敏主持开班仪式。本次培训汇集了高铭暄、陈兴良、黄京平、田宏杰、冯军、周光权等国内知名法学家莅临现场。通过历时3天的培训,专家与学员就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法学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本次刑法研修班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刑法教学和科研中的重要问题分六个专题进行了讲座。 高铭暄教授讲课的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八)解读与思考”,高教授从刑法修正案(八)的概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强调对民生的刑法保护三方面予以详细解读。 高教授首先回顾了《修正案(八)》的起草和审议过程,指出此次刑法修正是我国应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弥补刑法典原有规范疏漏的需要,是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是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并与有关国际公约相协调的需要。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改革开始进入深水区,一些过去借国情为由不为所动的制度从此开始了深入变革,一些过去的成功经验也经由此次修法而更加成熟、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的最大特色有二: 一是比较全面地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我国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政策指导,也是我国刑法立法的指导。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此次刑法修正的原因,也是此次刑法修正的重要特点。从具体内容上看,《刑法修正案(八)》注重从宽与严两个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第一,在从严方面,此次刑法修正主要从十个方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的要求:(1)规范并限制死缓犯的减刑,规定死缓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同时限制因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2)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最低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3)有条件地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20年,调整为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可到25年;(4)严格了管制的执行,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管制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5)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纳入了特殊累犯的范围;(6)删除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7)扩大了不得使用缓刑的范围,增加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8)增加了9种新罪;(9)扩大了10种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或者降低了其入罪门槛;(10)提高了8种犯罪的法定刑。 第二,在从宽方面,此次刑法修正也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的要求:(1)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2)对已满75岁的人犯罪从宽,包括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以及已满75周岁的人适用缓刑从宽;(3)对未成年人犯罪进一步从宽,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从宽、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4)对怀孕的妇女从宽,主要体现为适用缓刑从宽;(5)增设了坦白从宽制度。 二是积极强化民生的刑法保护 保护民生就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因此,民生的刑法保护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根本目的,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显著特点之一。针对当前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犯罪的状况和特点,此次刑法修正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了对民生的保护:一是增加了新的犯罪种类,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如危险驾驶、恶意欠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强了对相关民生利益的刑法保护;二是加大了对强迫劳动行为的惩治力度,不仅适当修正了刑法典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条件,提高了其法定刑,而且增设了协助强迫劳动罪,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三是调整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调整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罚金刑。 陈兴良教授授课主题是“犯罪构成及方法论”,陈老师在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和德日刑法三阶层理论基础上,将两者进行了对比,指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应当借鉴三阶层理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陈老师还结合案例介绍了定罪的三个规则,即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和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 黄京平教授讲课主题是罪数形态若干问题探讨,黄老师结合刑法法条就法条竞合问题,以及刑法案例教学问题进行了讲解和介绍。 田宏杰教授讲课的主题是“理解制度变迁:刑法典的修订与适用”,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角度对修八修改的路径选择、犯罪设置的谦抑性进行了分析。 冯军教授讲课主题是“刑法中的责任原则”,从责任原则的演变、责任与预防的关系以及在我国如何贯彻责任原则三方面做了详细分析和介绍。 周光权教授讲课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八)立法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就刑修八体现的行为无价值进行了详细的评析,并就刑法未来的修改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这次培训班为封闭式培训,虽然时间短,但是大家群策群力,献计献策,齐心协力,最终达到了预期目的。这使我拓展了思维,锻炼了意志,完善了自我,同时也使我深切地体会到思想上同心、知识上互补、能力上增值、性格上互容的团队精神所产生的巨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知识和信息正在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大量的工作往往需要在群体的共同协作下,群策群力,才能高效率地圆满完成。  通过此次培训,使我的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充实,不仅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找到了自身差距,明确了努力方向,更教会我深入思考。我决心在今后更加用心学习、细心思考,工作中立足本职、勤奋学习、扎实工作、热心工作,用业绩来回报组织的培养,用才智来答谢领导的信任,用不懈的努力来争取更大的进步。 通过这次班主任培训,我受益匪浅。这次培训利用网络的优势,调动了我们的学习积极性,也为我们搭建了相互交流与合作学习的平台。自学、交流、反思、作业,这样系统的培训使我更加充实,让我对教育教学及个人素质的提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